2025-07-08 人阅读
本报讯 四川省民政厅近日印发《四川省社会组织行政执法和监督管理工作指引(试行)》(以下简称《指引》),为市、县两级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开展执法、监管工作提供相关指导。
《指引》明确,行政执法和监督管理对象包括以下三类:一是依法登记的社会组织,包括在全省各级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登记注册的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依法设立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二是非法社会组织,包括未经登记擅自以社会组织名义开展活动的组织、社会团体筹备期间开展筹备以外活动的组织、被撤销登记或吊销登记证书后继续以社会组织名义开展活动的组织。三是社会组织相关责任人员,包括社会组织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等)、直接责任人,以及为非法社会组织活动提供便利的单位和个人。
《指引》要求,全省各级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依法依规对社会组织实施谈话提醒、行政约谈、责令整改、行政处罚、信用信息管理等监督管理措施。在开展社会组织行政执法和监督管理工作中,应当遵循依法合规、公平公正、公开透明、分级负责、惩教结合的原则,坚持管理与服务并重,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程序合法、处理适当。
来源:中国社会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