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07-03 人阅读
编者按
为加强对社会团体的监督管理,规范社会团体年度检查工作,近日,民政部出台《社会团体年度检查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办法》坚持目标导向、问题导向,突出可操作性,围绕年检这一主题对其定义、内容、程序、审查方式、审查表彰、结论运用、工作衔接等系列问题作出了制度性安排,是补齐社会团体相关制度短板、规范社会团体年检工作的有力举措。为此,民政部社会组织管理局联合中国社会报社邀请专家围绕《办法》进行深度解读,旨在帮助各级登记管理机关以及社会团体负责人准确理解政策内涵、把握核心要求、明确落实路径,将《办法》的各项规定落到实处,以规范促发展,持续推动社会团体规范化建设和高质量发展,为推进中国式现代化贡献更多社会组织力量。
以年检新规保障社会团体规范发展
蓝煜昕
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提出“健全社会组织管理制度”。2024年9月,民政部、中央社会工作部等五部门发布《关于加强社会组织规范化建设推动社会组织高质量发展的意见》,旨在“针对当前社会团体、基金会和社会服务机构突出问题,以规范化建设推动社会组织高质量发展”。《办法》的出台是在这一背景下促进社会组织高质量发展的又一举措。
年度检查是引导社会团体规范发展的重要抓手
目前,我国对社会组织的行为规制通常包括法律监管、行政监管、社会监管、组织自律等方式。过去的经验表明,社会团体出问题往往源于内部治理混乱和自律机制失效,而其互益性特征和信息披露不充分又导致社会监督不足,当司法介入时危害已产生,只能追惩、无法预防。在此背景下,社会团体的行政监管尤为必要。《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规定,登记管理机关履行对社会团体实施年度检查的监管职责。加强和规范年度检查是从入口监管走向日常监管,从身份管理走向行为管理的重要举措,有利于确保社会团体在法律框架内开展活动,维护社会秩序与公共利益。
与此同时,年度检查也是社会团体检视自身健康发展的契机。对于社会团体自身而言,年检是一次全面的“体检”。通过年检,社会团体能够审视自身一年来的工作,发现内部管理、项目运作等方面的不足,进而有针对性地进行改进,提升自身治理水平和服务能力,增强社会公信力,吸引更多的资源和支持,实现可持续发展。
填补规则空白,提升综合监管实效
在过去,社会团体年检工作在实践中存在标准不统一、程序不规范、内容不明确等问题。各地登记管理机关在执行年检时缺乏统一的操作指南,导致年检效果参差不齐。《办法》将年检实践中较为成熟的做法上升为制度规定,明确了年检的定义、适用范围、管理体制、工作流程、审查标准等内容,填补了规则空白,使年检工作有了更为具体、可遵循的依据,极大地提升了年检工作的规范性和科学性。
与此同时,社会团体的类型日益多样、业务领域愈发广泛,涉及社会团体的有关工作要求也在不断规范,如加强党建工作、完善综合监管等。《办法》将这些新要求纳入制度设计,进一步加强登记管理机关与党建工作机构、业务主管单位、行业管理部门等相关部门的工作衔接,提高综合监管实效;将年检结果与信用管理挂钩,对年检不合格的社会团体采取列入活动异常名录或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等措施,强化了年检的威慑力,满足了新形势下对社会团体管理的需要。
正确理解年检结论,“合格”不意味着万事大吉
《办法》延续相关制度安排,规定社会团体的年检结论包括“合格”“基本合格”和“不合格”三种情形。需要明确的是,年检结论中的“合格”并不意味着社会团体就没有任何问题,处于完美状态。年检主要侧重于对社会团体基本合规性的审查,即检查其是否遵守法律法规、是否按照章程开展活动、是否履行基本的登记和报告义务、是否遵循非营利宗旨等。一些社会团体可能在年检时符合基本要求,但在日常运营中仍存在潜在问题,如内部治理结构不完善、服务质量有待提高、创新能力不足等。因此,社会团体不能仅仅满足于年检合格,而应以此为契机,持续加强自身建设,不断提升治理水平和服务能力,实现高质量发展。年检“基本合格”和“不合格”的社会团体,更要认真对待年检中发现的问题,积极整改,以符合法律法规和社会发展的要求。
与此同时,年检主要基于社会团体向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报送的年度工作报告等材料,登记管理机关无法对所有信息进行调查核实,因此年检有赖于社会团体提交材料的真实性。简言之,年检只是行政监管的一种方式,它不能取代社会团体内部监督和社会监管。社会团体的规范有序和高质量发展还有赖于会员和社会的共同监督。
因地制宜制定细则,务求实效、避免增加负担
《办法》是社会团体管理领域的一项重要举措,它对于加强社会团体监督管理、促进社会团体健康发展具有深远意义。社会团体应充分认识年检的重要性,积极配合年检工作,以年检为动力,不断完善自身,为社会发展贡献更大力量。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也应严格按照《办法》要求,认真履行职责,加强监管,共同营造社会团体良好的发展环境。
与此同时,社会团体在会员规模、工作人员数量、活动领域等方面存在较大差别。各地应秉持因地制宜、分类管理、务求实效的原则,重点审查那些规模和影响力较大的社会团体,对规模较小、活动相对简单的基层社会团体则应力求精简程序和材料要求,避免“上下一般粗”、给基层社会团体和登记管理机关自身造成额外负担。《办法》第十八条专门列出了授权条款,省、自治区、直辖市登记管理机关可以根据当地情况,制定本地区社会团体年检实施细则。
(作者系清华大学公共管理学院副教授、清华大学公益慈善研究院副院长)
加强制度保障 推动社会团体高质量发展
沈永东
社会团体是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重要力量,其规范有序发展离不开科学有效的制度保障。《办法》的出台是贯彻党中央关于健全社会组织管理制度决策部署的重要举措,是落实事中事后监管的关键制度安排,不仅为社会团体年度检查工作提供了明确依据和操作规范,也为推动社会团体规范化建设与高质量发展奠定了基础。
《办法》出台的背景
制度体系建设的顶层设计要求。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高度重视社会组织发展与管理工作,强调要加强党的领导、健全管理制度。2016年,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改革社会组织管理制度促进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的意见》明确提出,“加强事中事后监管,促进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推动管理方式从重准入轻监管向以监管促发展转变。2024年,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进一步强调“坚持以制度建设为主线”,要求“健全社会组织管理制度”,为社会团体年度检查制度的制定提供了根本遵循和方向指引。
社会团体规范发展的现实迫切需要。截至2024年年底,全国依法登记的社会组织总量约87.4万家,其中社会团体约占44%,在促进经济发展、繁荣社会事业、创新社会治理、扩大对外交往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然而,在快速发展的同时,部分社会团体暴露出的问题也日益凸显:内部治理不规范,未按规定召开会员大会、财务混乱等问题频出;信息公开不充分,部分组织“僵尸化”运行;违规风险加剧,未按要求接受年检或年检不合格,影响了其公信力和可持续发展能力。原有的年检制度则因程序滞后、标准模糊和惩戒乏力,难以适应监管需求,亟须通过制度更新加以规范和提升。因此,制定一部科学、合理、规范、可行的年检制度,成为实现社会团体规范化建设与高质量发展的必要路径。
民主协商与实地调研的制度基础。《办法》的制定坚持问题导向和系统治理原则,广泛征求意见、凝聚共识。民政部先后多次征求各方意见,并就重点问题组织召开多场专家座谈会、实务工作者交流会,听取来自不同层级、不同地区、不同类型社会团体的意见建议,力求使《办法》内容既符合党中央精神,又贴合基层实际,在制度与实践之间架起桥梁。
《办法》的核心内容
《办法》共21条,作为民政部制定的部门规章,明确了社会团体年检的定义、总体要求、适用范围,年检的内容、材料以及程序和审查方式,年检结论和相应情形,新发现问题的结论调整、后续相关工作和年检结论运用等方面内容,构建了较为完善的年度检查制度体系,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明确了年检的程序与责任主体,同步推进党建工作。《办法》对已脱钩和直接登记的社会团体,分别规定了明确的年检程序。《办法》还要求社会团体对所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年度工作报告经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社会团体公章,规范年检的责任主体及其知晓度。同时,规定社会团体提交年检材料时,同步报送党的组织和党的工作情况,落实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贯彻党和国家路线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的总体目标。
二是规范了年检结论和相应情形,做到结论的得出有据可循。《办法》规定社会团体年检结论分为“合格”“基本合格”和“不合格”三种,并分别明确了相应情形。在规范“基本合格”“不合格”情形基础上,《办法》明确社会团体存在年检材料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上年度未开展任何业务活动,违背非营利宗旨开展活动,开展活动危害国家安全等情形的,年检结论直接确定为“不合格”。对于社会团体存在“基本合格”情形,但情节轻微且未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或者在年检结论作出前及时改正的,年检结论可以确定为“合格”。
三是明确和规范了新发现问题的结论调整、后续相关工作和年检结论运用,体现了灵活性与运用性。《办法》明确年检结论调整机制,规定作出年检结论后,登记管理机关发现社会团体最近两个年检年度内存在违法违规情形且需要调整年检结论的,可以对相应年度年检结论进行调整并向社会公布。《办法》还规定存在问题需要整改的社会团体应当按照要求进行整改,未按期完成整改的,按照社会组织信用信息管理相关规定进行处理。规定登记管理机关可以结合工作实际将年检结论通报相关单位,明确登记管理机关可以结合年检结论采取分类监管措施,并与《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有关行政处罚规定进行衔接,强化年检结论应用。
《办法》的创新点
《办法》不仅是一项行政管理制度,更是一种现代治理理念的体现,其制度设计体现出诸多创新点:
一是实现制度建设从碎片化到系统性转变。相较以往分散的年检指导意见和地方探索,《办法》系统化地构建了社会团体年检的制度框架和结论标准,真正实现从经验性操作向系统性制度转变,夯实了依法监管基础。
二是体现从监管向引导发展的治理理念转变。年检制度的根本目的不是限制社会团体发展,而是推动社会团体规范化发展。《办法》通过年检审查引导社会团体强化自我治理、自我规范,并设有结论调整的动态机制,体现了从“行政控制”到“治理赋能”的理念转向。
三是强化与其他制度法规之间的协同性。《办法》与《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社会组织信用信息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章形成良性衔接,与年度报告、等级评估、信用监管等形成闭环机制,为健全社会组织管理制度提供了重要支撑。
四是注重引导社会团体树立高质量发展目标。《办法》通过引导社会团体在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合法合规开展财务管理和开展业务活动等内容,为新时代社会组织高质量发展注入源源不断的动能。
《办法》的出台,标志着社会团体监管工作向更高水平、更高质量迈进,中国特色社会组织建设迈上了新台阶。未来,随着《办法》的全面实施与持续优化,社会团体将进一步明晰自身职责定位、健全治理结构、规范运行机制、增强服务能力,实现从“快速发展”向“更高质量发展”的转变。登记管理机关也将在《办法》的指引下,提升监管效能,优化服务模式,助力构建共建共治共享的现代社会治理新格局。
制度稳则组织兴,规范立则发展远。年度检查不只是一次合规审核,更是一次组织能力的全面体检和高质量发展的深度评估。以年度检查为抓手,以制度建设为引领,中国特色社会组织必将在高质量发展大道上行稳致远。
(作者系浙江大学公共管理学院教授)
推动年检制度革新与监管体系重构 提升社会团体治理效能
何国科
在我国社会治理现代化进程中,社会团体作为连接政府、市场与社会的重要中介力量,在行业自律规范、公益事业发展及社会治理创新等领域的作用日益凸显。然而,随着社会团体数量持续增长与职能范围不断拓展,传统监管机制与新时代发展需求的矛盾逐渐显现。民政部出台的《办法》,既是社会组织管理制度改革的关键举措,也为社会团体规范化建设提供了制度框架。笔者结合实务经验,就《办法》构建的年检制度创新点展开分析。
《办法》出台的实践考量
自1998 年《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确立社会团体年度检查制度以来,登记管理机关便依法对社会团体开展年度检查工作。但长期以来,登记管理机关开展的年检工作普遍缺乏具体的制度依据,存在审查标准不统一、监管有效性不足、综合监管未落实等问题。制定《办法》,是补齐社会团体相关制度短板、规范社会团体年检工作的有力举措。
《办法》的核心突破
针对既有监管体系的结构性矛盾,《办法》从五个维度构建了更为科学的监管框架。
明确年检结论时限,提升行政效能。《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仅规定社会团体材料提交时限,未对登记管理机关的结论反馈设置时间节点,导致部分年检结论延迟至年末,影响组织正常运营。《办法》第七条明确要求登记管理机关原则上于每年9月30日前完成结论审定并公布,通过时限约束优化行政流程,切实保障社会团体权益。
强化跨部门协同监管,破解碎片化困局。为解决综合监管中的部门衔接障碍,《办法》构建“审查—通报—移交” 闭环机制:年检审查阶段可征求相关部门意见,结论同步通报党建工作机构、业务主管单位等部门实现信息共享,涉嫌违法情形依法移交职能部门处理。该机制通过制度设计提升监管协同性,避免多头管理与监管空白。
构建递进式结论体系,平衡监管弹性与威慑力。《办法》对年检结论实施分层管理:未发现违规直接定为“合格”,两年内可追溯调整结论,轻微违规且及时整改仍保留“合格”,视情节轻重判定为“基本合格”或“不合格”。这种动态化、容错性的判定逻辑,既体现监管柔性,又通过追溯机制强化制度约束力。
分类规范特殊主体年检程序,填补制度空白。针对脱钩和直接登记的社会团体及认定或者登记为慈善组织的社会团体的特殊性,《办法》实施差异化监管:前两类可直接向登记管理机关报送材料,后者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相关规定。该设计有效衔接改革实践,解决了原有制度与现实需求的脱节问题。
细化不合格情形标准,统一监管裁量尺度。《办法》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系统列举“基本合格”与“不合格”情形,覆盖法人资质、内部治理、分支机构管理及财务管理等关键领域。量化标准的建立,有助于遏制地方监管中的自由裁量权滥用,提升制度执行的一致性。
社会团体的适应性发展路径
面对《办法》构建的新型监管体系,社会团体需从自身建设出发,系统性提升合规运营能力。
构建内部学习机制,精准把握制度要义。社会团体管理层与专职人员应深入研读《办法》条文,重点理解年检结论时限要求、跨部门协同监管流程及递进式判定标准的逻辑。可通过专题培训、政策解读会等形式,确保团队对“合格”结论的动态追溯机制、“不合格”情形的负面清单等核心内容形成准确认知,避免因制度理解偏差导致合规风险。
优化内部治理结构,对标监管指标体系。针对《办法》明确的法人资质要求及内部治理规范,社会团体需建立常态化自查机制。例如,定期核查会员数据与财务状况,规范分支机构设立流程,通过内部制度修订与流程再造,使组织运营全面符合年检要求。
强化沟通协同意识,主动对接监管流程。针对年检构建的“审查—通报—移交”监管机制,社会团体应加强与相关部门的沟通联系。在材料报送阶段主动反馈组织动态,对年检过程中发现的轻微违规问题及时启动整改程序,借助监管互动提升合规整改效率,充分利用《办法》的容错机制降低风险成本。
引入专业支持力量,提升合规管理效能。对于财务规范等专业性较强的领域,可通过聘请法律顾问、财务审计机构等方式,提升合规管理的专业性。尤其对脱钩和直接登记的社会团体,需根据《办法》规定的差异化流程,精准匹配材料报送路径,避免因程序疏漏影响年检结论。
通过以上适应性调整,社会团体可将年检制度的监管要求转化为自身规范化发展的内生动力,在合规运营的基础上释放服务社会治理的更大效能。(作者系中致社会发展促进中心主任)
将党的领导有效贯彻到社会团体年检工作之中
卢 山
习近平总书记强调,党的领导制度是我国的根本领导制度,必须要把党的领导落实到国家治理各领域各方面各环节。与《民办非企业单位年度检查办法》和《基金会年度检查办法》相比较,此次民政部出台的《办法》增加了坚持党的领导、加强党的建设有关内容,成为《办法》制定的突出亮点。
将坚持党的领导写入《办法》
《办法》第三条明确提出:“社会团体年检工作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贯彻党和国家路线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促进社会团体规范化建设,同步推进党建工作,服务社会团体高质量发展。”笔者认为,该制度设计至少基于以下几方面考量。
第一,这是由社会团体的会员聚合体属性所决定的。与基金会是财产的集合、社会服务机构是运营实体不同,社会团体是由个人会员或单位会员的代表所组成的人的集合,其会员聚合体的属性非常突出。目前,全国共有各类社会团体38.2万个,所涵盖的业务领域和人群范围远远超过社会服务机构和基金会,其组织力、号召力和影响力也更为显著。因此,在社会团体年检工作中加强党的全面领导就成为必然选择,这样才能确保所有社会团体始终处于党的领导之下,始终成为中国式现代化的建设性力量而不是破坏性力量。
第二,这是由社会组织管理大的制度环境所决定的。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先后出台《关于加强社会组织党的建设的意见(试行)》《关于改革社会组织管理制度促进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的意见》等重要顶层设计,着力从制度层面实现对社会组织的政治引领。“十四五”以来,各级民政部门全面落实登记时同步采集党员信息、年检年报时同步检查报告党建工作、评估时同步将党建工作纳入重要指标的“三同步”要求,推进将党的建设、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在社会组织章程中“两纳入”。因此,在这样的制度环境下,将强化政治引领、加强党的领导有关要求体现到《办法》之中,就成为不断健全完善社会组织管理制度的题中应有之义。
第三,这是由社会团体党建工作还有差距的现实状况所决定的。经过多年努力,社会组织党建工作取得了长足进步。但从实际情况来看,也还存在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比如,有的党组织书记不是社会团体负责人,这使得党的领导在社会团体日常管理中出现弱化;有的社会团体虽然开展了党建工作,但却明显与业务工作脱节,存在形式主义和“两张皮”现象,没有有效融入社会团体的日常运行管理。因此,将坚持党的领导、加强党的建设有关内容写入《办法》,能够促使社会团体更加重视党建工作,切实发挥好社会组织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
如何在年检工作中落实好坚持党的领导有关要求
制度的生命力在于执行。《办法》第六条提出:“社会团体提交年检材料时,同步提交党的组织和党的工作情况。”如何在年检工作中落实好坚持党的领导有关要求,至少应当做到以下几点:
第一,社会团体要注重从制度层面抓好党建工作。社会组织党组织是党在社会组织中的战斗堡垒,发挥政治核心作用。因此,在组织设置上,要鼓励社会团体的会长、理事长等负责人担任党组织书记,落实好党建主体责任,切实将党的领导与组织自治有机统一起来。在决策程序上,要支持社会团体党组织参与决策管理,对社会团体重要事项决策、重要业务活动、大额经费开支、接收大额捐赠、开展涉外活动等提出指导意见并履行政治把关职责。只有这样,才能真正把党的领导有效融入社会团体运行发展的全过程。
第二,党建工作机构、业务主管单位和行业管理部门等要履行好指导把关职责。《办法》第七条提出,业务主管单位要对社会团体报送的年度工作报告及其他有关材料进行初审把关,这就要求业务主管单位不仅要对社会团体的业务工作负责,还要对社会团体党建工作进行指导把关。《办法》第八条要求,对社会团体报送的材料不齐全或者有疑义的,登记管理机关可以采取征求相关单位意见等措施要求社会团体进行补充和说明。这实际上为社会团体的党建工作机构、业务主管单位、行业管理部门等发挥政治把关作用提供了制度接口,有效将脱钩后行业协会商会和直接登记的社会团体纳入规制范围。
第三,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要推动党建与年检工作深度融合,相互促进。行政机关要坚持旗帜鲜明讲政治,切实履行好相应的政治责任。在未来的年检工作中,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应当充分运用好社会团体所报送的党的组织和党的工作情况,协同落实好社会团体党建职责,加强对社会团体年检数据的分析研究,加强与组织部门、社会工作部门、业务主管单位和行业管理部门等方面的信息共享和沟通协作,共同推动实现社会团体健康发展,行稳致远。
(作者系浙江大学公共管理学院博士研究生)
提升社会团体年检参检率 促进社会团体规范化建设
年检参检率既是社会团体规范运转的体现,也是衡量社会团体健康发展的指标。北京市高度重视社会团体年检参检率,多措并举、努力提升,促进社会团体规范运转,取得了阶段性成效。
加强政策宣传培训,提升年检知晓率
多渠道宣传年检政策。北京市持续强化年检政策宣传,每年年初印发开展年检工作通知,明确年检范围、时间、程序、内容、方式等具体要求,并在市民政局官网、北京社会组织微信公众号、微信工作群等平台同步发布,力争覆盖到每一个社会团体,有效提高政策知晓度。
全面开展培训指导。为提升社会团体参检意识和年检材料填报质量,北京市积极开展培训指导。一方面,组织会议培训,邀请法规政策专家、年检工作负责人等为社会团体进行面对面讲解,从法规政策、工作要求、在线填报、报送程序等方面对社会团体进行全面指导,提升社会团体参检意识,提高年检材料填报质量;另一方面,在公众号播放年检相关课件,方便社会团体随时学习,持续强化社会团体对年检工作的理解和实操能力。通过线上线下相结合的培训方式,让社会团体熟知年检的重要性和具体流程,减少因认知不足导致的漏检情况。
建立系列配套工作制度,提升年检执行力
建立定期报告制度。报告分为周报告和月报告,内容涵盖已提交年检的社会团体数量、未提交年检社会团体数量、已完成审查社会团体数量、未完成审查社会团体数量以及相应的数据分析。报告内容由社会团体服务管理系统根据设计模板导出,大幅提高了统计效率和数据精准度,使年检工作进展一目了然,便于及时掌握情况并采取针对性措施。
建立催报制度。在社会团体法定年检截止日前的10个工作日,通过市民政局官网发布公告,催告还未提交年检报告的社会团体在法定截止日前提交年检报告。
建立一次性告知制度。一次性告知社会团体年检材料需补齐补正的内容,并适时催报提醒,确保社会团体及时补正。
建立会议调度制度。定期调度年检工作进展情况,及时分析处置存在的问题,研究部署阶段性工作。
建立定期督办制度。督促落实调度会部署的工作任务,由综合部门视任务时限要求下发督办单,督促各业务部门落实,确保年检工作有序高效推进。
建立信用联动制度。将年检参检情况和信用监管相结合,形成政策联动,信用积分依据参检结论实时更新。
坚持数字引领,提升年检便捷度
年检“全程网办”,切实减轻社会团体负担。北京市积极运用数字认证和电子签章技术,实现年检无纸化,极大方便了社会团体提交年检材料。社会团体利用电子签章识别身份、填报数据、提交报告、在线查阅;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利用电子签章进行电子签批,直接发布年检结论,年检工作实现“全程网办”,社会团体“一次都不用跑”成为现实。社会团体在填报年度工作报告时,系统自动带出注册登记、理事监事等历史数据,同时实时进行数据智能比对,明显提高填报效率、减轻社会团体工作量。
持续优化社会组织服务管理系统,有效提升审核效率。北京市打通年检、行政许可、日常管理、信用信息等功能模块,汇聚整合数据;设立“互联网+社会团体”管理体系总体架构,采用“两库三平台”监管运行模式(即以法人库、信用库为基础,业务管理、公共服务、信用信息公示三平台为支撑),归集社会团体信息共计9万余条,为开展年检工作提供了有力数据支撑。推动实现信用信息与国家社会团体法人库对接,与北京市大数据平台、北京市民政数据资源中心共享,通过数据比对和分析,在年检审查环节建立健全信用预警机制,实现“一码通查”和信用预警,极大提升了登记管理机关审查准确性和审查效率。
通过这套“组合拳”,北京市实现了社会团体年检高水平稳定运行。随着《办法》的出台,全市将继续贯彻“以业务管理为主线、以程序管控为核心,以服务促监管为目标”的思路,不断完善年检工作,为社会团体健康有序发展提供坚实的制度保障和技术支撑。
(本文由北京市社会组织管理中心提供)
认真学习贯彻《办法》 促进社会团体健康有序发展
刘忠祥 郭小刚
对社会团体实施年度检查是登记管理机关履行法定职责的重要手段,也是社会团体规范发展的重要依据。日前,民政部出台《办法》,《办法》从起草到颁行历经较久,过程中广泛征求听取多方意见,深入研究论证,多次修改完善,制定过程科学严谨、公开透明,充分体现新时期促进社会团体规范化建设和高质量发展的客观要求,对推进提升社会团体年度检查工作将产生深远影响。
《办法》共21条,明确了社会团体年检的定义、总体要求、适用范围;规定了年检的内容、材料以及程序和审查方式;规范了年检结论和相应情形,新发现问题的结论调整、后续相关工作和年检结论运用等。这些条款将我国社会团体多年年检实践中较为成熟的做法上升为制度规定,具有较强的实操性,为社会团体年检工作提供了强有力的制度保障。
通观整个《办法》,其中的几大“关键点”和“亮点”,需引起足够的重视和关注。
关键点一:
关于“坚持党的全面领导”的政治定位
全面加强坚持党的领导,构建坚强有力的党建引领体系,是我国社会团体实现健康发展的根本保证。《办法》明确,社会团体年检工作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贯彻党和国家路线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促进社会团体规范化建设,同步推进党建工作,服务社会团体高质量发展。在具体条款中,《办法》规定,社会团体提交年检材料时,同步报送党的组织和党的工作情况,从而实现社会团体年检与党建工作同步推进。
关键点二:
关于“完善综合监管体系”的架构考量
党中央、国务院要求建立统一登记、各司其职、协调配合、分级负责、依法监管的中国特色社会组织管理制度,相关工作在不断推进之中。为解决当前综合监管制度不够完善、部门衔接不畅的问题,《办法》在年检程序方面,为党建工作机构、业务主管单位、行业管理部门等的参与预留制度空间;在年检审查方面,规定登记管理机关可以视情征求相关部门的意见;在年检结论运用方面,明确登记管理机关可以结合工作实际将年检结论通报相关部门;在年检与处罚衔接方面,要求登记管理机关发现存在涉嫌违反其他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情形的,依法移交有关部门,从而进一步加强与党建工作机构、业务主管单位、行业管理部门等相关部门的工作衔接,提高综合监管实效。
关键点三:
关于“年检结论和审查标准”的统一规范
年检结论是登记管理机关履行对社会团体监管职责的直接体现;审查标准直接决定了社会团体的年检结论,是年检制度设计的重要内容。《办法》延续相关制度安排,规定社会团体的年检结论分为“合格”“基本合格”和“不合格”三种。为使审查标准明确具体,《办法》立足登记管理法规政策规定,在梳理总结近年来社会团体年检实践经验的基础上,统一管理规范和标准,突出对社会团体履行登记手续、机构设置、业务活动、财务管理、人员管理等关键环节的监管要求,引导社会团体规范化建设。
除以上几个关键点之外,《办法》还有以下几大亮点。
亮点一:
关于“定义和范围”的清晰界定
社会团体按其章程开展活动,必须要不断加强自身建设,完善内部治理结构,建立健全民主决策机制、财务管理制度和信息公开制度等,切实提高组织的规范化管理水平。社会团体年度检查作为综合监管的重要手段,是掌握社会团体发展状况、防范化解风险隐患的关键环节。《办法》明确了社会团体年检的定义。社会团体年度检查是指登记管理机关依法按年度对社会团体遵守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等情况进行检查,并作出相应结论的制度。其中,规定了依法登记成立的社会团体,都应当参加年检;为减轻成立初期社会团体的负担,规定了截至上年度12月31日登记成立不满6个月的社会团体,可以不参加当年的年检。
亮点二:
关于“内容和程序”的整体规范
社会团体年检过程是对其各项工作的梳理和总结,能帮助社会团体及时发现问题、整改不足,优化内部管理,提升组织的运作效率和服务能力,从而实现更好的发展。《办法》明确了年检的内容、材料以及程序和审查方式。对双重管理的社会团体,《办法》按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相关规定明确了年检程序;对已脱钩和直接登记的社会团体,明确直接向登记管理机关报送年检材料,同时明确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对年检程序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办法》要求社会团体对所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年度工作报告经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社会团体公章。《办法》提出社会团体提交年检材料时,同步报送党的组织和党的工作情况。《办法》结合工作实际,统筹推进年检工作的实效性,规定“1月31日前,登记管理机关发布年检公告或者通知”“登记管理机关结合相关单位意见进行审查,原则上于9月30日前作出年检结论,并向社会公布”,从而整体规范了年检材料准备、接收和审查阶段的工作。
亮点三:
关于“结论和情形”的相应考量
社会团体年检结果向社会公布,是社会组织向公众展示自身规范运作、透明管理的机会,年检结果有助于增强社会各界对社会团体的了解和信任。《办法》规定社会团体年检结论分为“合格”“基本合格”和“不合格”三种,并分别明确了相应情形。在“基本合格”“不合格”情形基础上,明确社会团体存在年检材料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上年度未开展任何业务活动,违背非营利宗旨开展活动,开展活动危害国家安全等严重情形的,年检结论将直接确定为“不合格”。《办法》明确社会团体存在的“基本合格”情形,但情节轻微且未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或者在年检结论作出前及时改正的,年检结论可以确定为“合格”。目前,社会团体年检结果已与等级评估、信用管理、购买服务等关联挂钩,进而形成“以检促管、以管促优”的良性监管机制。
亮点四:
关于“问题和后续”的协调处理
有法可依,违法必究,如何更有效筑牢合规“防火墙”,是长期以来社会团体年检工作中的一个重点所在。《办法》明确登记管理机关在年检中发现社会团体存在其他违反《条例》规定情形、应当予以行政处罚的,由登记管理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罚。登记管理机关在年检中发现社会团体及其负责人存在涉嫌违反其他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情形的,依法移交有关部门处理。
《办法》同时明确和规范了新发现问题的结论调整、后续相关工作和年检结论运用。其中,明确年检结论调整机制,规定作出年检结论后,登记管理机关发现社会团体最近两个年检年度内存在违法违规情形且需要调整年检结论的,可以对相应年度年检结论进行调整并向社会公布。《办法》规定存在问题需要整改的社会团体应当按照要求进行整改,未按期完成整改的,按照社会组织信用信息管理相关规定进行处理。《办法》规定登记管理机关可以结合工作实际将年检结论通报相关单位,增加结合年检结论的后续分类监管等措施,并与《条例》有关行政处罚规定进行衔接,强化年检结论应用。
社会团体作为社会组织重要组成部分,在新时期经济社会发展中肩负着重要使命。《办法》的出台正当其时,为社会团体年检工作奠定了制度基础,也体现了社会组织规范化管理进程的发展,其现实意义和长远价值将逐步显现。
(作者刘忠祥系中国社会组织促进会副会长兼秘书长,郭小刚系中国社会组织促进会专家委员会专家)
来源:中国社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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